申请人:深圳市欧莎丽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61555号“欧莎艾霍利 HARLEY FASH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155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1473596号“哈利”商标、第9533527号“金天鹅 G.SWAN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