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玄武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立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752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27709号“SECURED INTERNET ACC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确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印象、设计风格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