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詹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精英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72340号“詹氏 Zhan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892099号“詹记 ZHAN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信息、申请人商标信息、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詹氏”与引证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詹记”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会计;职业介绍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