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横县奕云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腾安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43780号“西津飘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7875827号“西灵飘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并未进行使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申请商标设计理念、申请人产品包装、申请人购销合同、申请人所获荣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西津飘雪”与引证商标的构成文字“西灵飘雪”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