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雨程
委托代理人:南通海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97867号“抹茶姑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申请人其他商标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抹茶”指使用天然石磨成微粉状的、覆盖的、蒸青的绿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