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数据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3931号“ADDICTIVE ANALY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证明。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ADDICTIVE ANALYTICS”可译为“令人上瘾的分析学”,使用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事实以及相类似商标的获准注册的事实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及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