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资明广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90882号“資明廣 太子龍紋身 TZLTATTO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752235号“太子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12020897号“太子岭 TZ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的显著识别文字“太子龍”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太子龍”及引证商标二的文字识别部分“太子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文身;整形外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健;美容院;理疗”等服务就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美容院;远程医学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