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01956号“汉宇HAN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304692号“碧丽斯顿 BLOSD”商标、第8088217号“PV ENERGIE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