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凯昱运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31586号“优泽百盛YOZBE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0662631号“爱曼amor hominis及图”引证商标、第7466478号图形引证商标、第19198076号“优倍特youbest”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若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尚不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