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露莎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博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82987号“汉格莱雅HG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055600号“HC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获得了相关消费者的认知和认可,且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资料打印件;宣传广告资料影印件;员工名片影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英文部分“HGLY”与引证商标“HCLY”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沐浴用设备、龙头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水龙头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