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艾普仕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1906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2162706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润滑油、燃料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燃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颜色并不足以排除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