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爱美瓷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百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51017号“爱美瓷imag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832454号“IMAG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英文部分“imagic”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IMAGIC”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