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567490号“茶茶居CHA CHA RO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8989629号“天巧坊 CHA CHA RESTAURANT”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备办宴席、咖啡馆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