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人人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03156号“人人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8627382号“人人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异议由商标局决定在“起动液”等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冻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硅”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