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华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科粤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46078号“华研原版HUA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1570428号“农情蛙AGRI FROG及图”商标、第7007647号“华燕HUAYAN LIMITED及图”商标、第6303880号“DEWAWA及图”商标、第6303853号“得蛙蛙DEWAW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出于业务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以已注册商标为原型进行修改,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第6362520号及第6383115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档案、第6574981号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2、设计申请商标的网点截图;
3、产品图片及产品印发时间。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流动图书馆、文学和文献纪录参考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其余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流动图书馆、文学和文献纪录参考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