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铭智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87047号“习酒府邸私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习酒”商标为申请人独创,通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习酒”系列商标之一,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及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未产生任何消极、负面的影响。二、申请人在先已有“习酒+”系列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2、习酒公司名下商标清单;3、曾基于知名度获得保护的证据;4、与“习酒”商标有关的实际使用及宣传材料;5、所获荣誉;6、相关裁定;7、“XIJIU”商标部分国外注册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习酒府邸私藏”组成,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消减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知名度及使用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享有的在先权利并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