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纽瑞克斯研究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12498号“NUTREX RESEAR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035932号“NUR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12656号“纽迈 NURTRIEX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2232号“NUTR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销申请书复印件;撤销复审决定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我委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二,该决定书于2018年6月6日予以公告送达。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人用及兽用医用医药制剂及药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所含英文“NUTREX”与引证商标一、三的英文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航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但其权利归属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近似性问题我委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