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华太
委托代理人:北京亚太开元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08931号“百巢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877463号“百巢 BAN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合形式、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百巢汇”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百巢”,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