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腾云塑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578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9768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865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视觉效果、构成元素等方面区别明显,显著特征明显,可识别性强,不会造成消费者和相关公众的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纯图形商标,上述商标在整体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上可以区分,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