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967239号“黄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8334945号“黄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