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技威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普宁市友信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32366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636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299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第9类、第43类分别申请与申请商标相对应的中文商标“小豚当家”和“智多豚”,现均已进入初审公告。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别开来,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