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建斌
委托代理人:洛阳科智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42898号“纱厂路周记削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905386号“周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纱厂路周记削面”与引证商标“周记”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