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镇虹
委托代理人:广州汉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00292号“尤朋珑YOUPENL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241067号“盾吻古鳄DUN WEN G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02358号“CROCODILE Sport SINCE195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1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1858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00564号“鳄鱼恤CROCODILE SINCE195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尤朋珑”及字母“YOUPENLON”组成,其文字识别部分表现形式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领带、腰带、手套(服装)等商品与五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