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锦记健康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74773号“无限极养生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保健品直销行业的领军者之一,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为了自身商业需求独创的臆造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获得的荣誉;2、纳税证明;3、公益活动等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无限极养生操”,其中“养生操”一般指可以强身健体并达到身体健康的体操。鉴于申请商标各组成部分均未突出使用,故各部分均应视为显著识别部分。虽然申请商标中“无限极”有一定识别作用,但申请商标还含有“养生操”,其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服务可能与养生体操或康体健身体操有关联,从而易使相公公众对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是涉及申请人企业的相关资料,少有涉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情况,并且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并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