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草根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36922号“斗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 “斗K”文字及图形构成,其图形部分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119040号图形商标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上尚有一定差异,二者在整体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