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鹤壁市华美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86155号“H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24375号“H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57081号“海丝曼 H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引证商标二的英文部分字母构成相同,二者在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绳缆运输装置和设备、运载工具内装饰品、汽车、运载工具用轮胎、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缆绳运输装置和设备、车辆轮胎、汽车(车辆)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