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定沙麦仕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恒方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蕾恩卡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07日对第10969142号“格兰爵 GRENG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一名商标评审人员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申请撤回评审申请,我委予以认可并予以结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