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汇平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91991号“Hegsf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15200137号“HadsF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完全可以将其区分开来,两商标共存不会令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