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东央国际美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办公世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266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与第20363647号“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暨西洽会及图”商标、第9498567号“SILENT 诗可莱及图”商标、第14643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不易造成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LOGO创意说明。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在构图、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