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DGE 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37027号“AirD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622139号“ad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并不近似,未构成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经连续三年未投入使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一旦它被成功撤销,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审理查明: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