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丽男士礼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14739号“LUXE TUXE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917121号“踏西男孩 Tuxe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含义、整体呼叫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申请人所属领域及经营范围和地域均不相同,针对的相关公众群体也不相同,不会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申请人具有高度知名度,申请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宣传更加使其具有显著性使消费者及相关公众区分商品的来源,不为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递交回执;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Tuxedo”在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