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一块众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硕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58214号“天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967738号”天使合伙人”商标、第17165642号“天使众投TIANSHIZHONGTOU及图”商标、第17738609号“天使学堂”商标、第18557082号“天使投资网”商标、第19087594号“天使金融及图”商标、第19087613号“天使资本TIANSHIZIBEN及图”商标、第4002890号“Angel安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案件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作为近似情况处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其商标注册情况资料、商业活动协议等合同、定向招股说明书。
经审理查明:
我委作出商评字【2017】第143055号驳回复审决定,决定引证商标四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核定使用的古玩估价、金融管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完整包含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七中“Angel”的中文含义为“天使”,与申请商标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