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00117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4001177

阅读:159401 2018-08-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州市仓山区纯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011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67635号“纯 纯色摄影城”商标、第5276052号“纯”商标、第11727491号“纯”商标、第13173095号“纯 摄影”…

  申请人:福州市仓山区纯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011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67635号“纯 纯色摄影城”商标、第5276052号“纯”商标、第11727491号“纯”商标、第13173095号“纯 摄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各自指定服务项目等方面不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纯度艺术工坊优惠券、实物图片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影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摄影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四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纯”及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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