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87451号“Da bin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第4416546号”精品源于科技DAJING”商标、第4416545号“DAJING”商标、第11646310号“大冰汽车空调DABING及图”商标、第14075835号“大冰DABING及图”商标、第15680994号“DAX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驳回将造成浪费,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服务反馈记录表、申请人公司工程师名片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10月20日止,在续展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冷却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风扇(空调调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五仅相差一个字母,与引证商标三、四拼音部分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增加其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可区分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至五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