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兴赫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08762号“HOWBOEN SINCE201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6039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