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548008号“Adewip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dewipe 23548008

阅读:53094 2018-08-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巾国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48008号“Adewip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第9646418号“A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业界已具…

  申请人:福建巾国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48008号“Adewip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第9646418号“A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业界已具有一定影响,若驳回将造成浪费,请求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纺织品洗脸巾、纺织品手帕、卸妆用布、纺织品餐巾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印花棉布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可明确识别为由“Ade”和“wipe”两个常用英文词汇组成,“Ade”一般理解为“果汁饮料”,“wipe”含义为“擦、擦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洗脸巾、纺织品手帕、卸妆用布、纺织品餐巾商品上,不易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548008号“Adewip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dewipe 2354800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0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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