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SG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3915351号“超吸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系暗示性商标,并非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特点。类似于上述情况的暗示性商标先前已有被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先例。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超吸薄”指定使用在“一次性婴儿尿裤;一次性婴儿尿布;成人失禁用尿布”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