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90541号“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401711号图形商标、第15764377号图形商标、第15401652号图形商标、第11874700号图形商标、第64948216号“鸿网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五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撰写科技文稿、包装设计、计算机编程、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