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333509号“森工康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森工康养 22333509

阅读:114920 2018-08-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33509号“森工康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351535号“森林康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47677号“森林康养”…

  申请人: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33509号“森工康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351535号“森林康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47677号“森林康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安排游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安排游览;商品打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森工康养”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部分“森林康养”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333509号“森工康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森工康养 2233350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0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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