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欧诗漫集团珠宝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65098号“欧诗漫珍珠博物院 OSM PEARL MUSE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408796号“冠玉衡通 GRAND KROWN JA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视觉效果、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将转让至商标局引证的第746789号“欧诗漫”商标、第884781号“欧诗漫 OSM”商标、第8556128号“欧诗漫 OSM”商标、第1648849号“欧诗曼”商标、第746790号“OS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名下,权利冲突将不存在。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至上述转让完成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商标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所获荣誉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原申请人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6月27日将申请商标转让至现申请人浙江欧诗漫集团珠宝有限公司名下并公告;申请商标现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为同一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一至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