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娱缐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83905号“爺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多种元素组成,起源于《李阿求茶庄》,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82235号“茶爷频道及图”商标、第8690207号“茶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上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多年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标有申请商标的连锁饮料店铺装潢、饮料包装、展会的图片等。
我委认为,因汉字同时有从右向左认读的习惯,申请商标亦可能被认读为“茶爺”,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茶爷频道”、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茶爷”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