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3569846号“蓝色大道联盟BLUE AVENUE ALLI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794866号图形商标、第14759722号“凯普康基金 CAIPCOM及图”商标、第14847304号图形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可以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