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华时代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啟章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35162号“华 华时代 CSCTIM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47294号“华E&D及图”商标、第6993312号“新华汇XINHUAHUI及图”商标、第21087559号“华”商标、第20357794号“华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三、四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