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帮安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466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设计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20836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别明显,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有所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占据了稳定的市场份额,申请商标取得了仅与申请人联系在一起的服务标志力。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电信技术咨询;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出租;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要素构成、表现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地缘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