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736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281508号“雷烁LES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24855号“华君百年C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光盘);举证商标信息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喷涂服务;建筑;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橡胶轮胎修补;汽车保养和修理;清扫街道;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运载工具清洗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喷涂服务;建筑;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轮胎翻新;车辆保养和修理;室内装璜”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均为狮子,并且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