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瑞克斯品质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44813号“ECCELLENZE DI PRI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063581号“爱诗伦思EXCELLENC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15767号“LINDT EXCELLENC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20309号“LINDT EXCELL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行业不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对引证商标的介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意式面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挂面等商品,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可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部分“ECCELLENZE DI PRIX”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爱诗伦思EXCELLENCE”,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认读文字“LINDT EXCELLENCE”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行业不同等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