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明城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06486号“仙归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71401号“智育ZH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22589号“亿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44183号“三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83802号“西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和第3188137号“新康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