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立方联合(北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21948号“365头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563629号“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31809号“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269908号“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707984号“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942250号“QIY头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132077号“365 Three six deg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已失效,引证商标三处于不予注册复审中。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背景资料介绍、国家图书馆检索、广告宣传资料;
2、申请人所获荣誉、知名度证据、行业排名;
3、认驰证据;
4、类似商标档案信息。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经商标局注册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截止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365头条”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流动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娱乐服务、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组织彩票发行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流动图书馆、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娱乐信息、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经营彩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