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雪盈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道日娜(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90472号“双卫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166534号“双箭卫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包装及宣传单;
2、合同;
3、展会及网络宣传;
4、周边物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双卫士”构成,其与引证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车、大客车、自行车、缆车、手摇车、马车、船、气泵(运载工具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小汽车、运载工具用行李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