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883997号“千禧乳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千禧乳鸽 18883997

阅读:103186 2018-08-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83997号“千禧乳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经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5992012号“千禧老鸭汤”商标、第1…

  申请人: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83997号“千禧乳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经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5992012号“千禧老鸭汤”商标、第17350512号“千禧国际”商标、第18025141号“我的千禧”商标、第15244792号“千禧酒店及度假村”商标、第3106462号“仟禧及图”商标、第16237564号“千禧尚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区别显著,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况且各引证商标均已共存。另,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介绍;2、申请商标的使用资料;3、申请商标的宣传资料;4、申请人及其“千禧”乳鸽商标获得荣誉的资料;5、申请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资料;6、“千禧”乳鸽产品的客户满意度资料。

  经审理查明:1、我委作出商评字【2016】第87774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对引证商标一予以无效宣告,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545期《商标公告》上。2、引证商标四在餐馆等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依法驳回,现在行政诉讼程序中。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五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予以无效宣告,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餐馆、餐厅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文“千禧乳鸽”与引证商标二中文“千禧国际”、引证商标三中文“我的千禧”、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认读中文“仟禧”、引证商标六中文“千禧尚品”均含有文字“千禧”或“仟禧”,且申请商标中的“乳鸽”用在指定的“餐馆”等服务上显著性较弱,它们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标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虽然引证商标四尚在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程序中,但是在前述评审意见中,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此,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已无实质性影响,为兼顾行政效率,本案不再等待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确定。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足以产生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的可区分性。各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唯一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883997号“千禧乳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千禧乳鸽 1888399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0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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